服務宗旨
首頁活動訊息愛心天地醫療訊息

首頁 
關於協會 
問與答 
寫信給我 
加入我們 
留言版 

     本會以服務兒童型糖尿病病童及家屬為宗旨,透過各種活動方式,

為兒童型糖尿病病童及家屬提供諮詢、輔導、 服務,

包括就醫、就學、就業、福利增取等相關事宜。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

業務之人員。

第四條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職稱,規定如下: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二、省(市)級以下社會團體得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前項工作人員職稱、員額、健康、學歷、經歷、年齡及其他資格條件,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六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專任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實施。

第九條   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其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之三分之一,其基準由各該團體訂定之。

第十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係內政部於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授權訂定並發布,發布以來曾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酌作修正。

有關社會團體之工作人員管理之相關規定,鑑於法令適用之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現行辦法對於多元之社團型態而言似嫌限制過多,致造成管理上之僵化及團體自治精神不易落實。

本次條文修正乃秉持「積極開放、落實自治」之精神,故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計有三十條,經刪修後,全文調整為十一條;並因應條文刪修,原章別(共九章)全部刪除。

二、取消部分有關社團聘任工作人員之資格限制,有關工作人員之職稱、員額、健康、學歷、經歷、年齡及其他資格條件等形式要件,授權團體自訂,以落實工作人員聘僱條件自主化。(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現行條文有關工作人員之差假勤惰、考核獎懲及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規定,授權團體訂定,以落實團體自治自律之精神。(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工作人員之解聘僱,授權團體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刪除團體之秘書長、總幹事之解聘僱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首頁活動訊息愛心天地醫療訊息